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835,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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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5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蔡中榮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105年度簡字第3143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字第2038號執行案件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緣異議人即受刑人蔡中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嗣異議人沒有收到判決書,對於判決結果不服。

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6年2月6日以105年度簡字第3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

異議意旨雖認異議人沒有收到判決書云云,然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上開判決係異議人本人親收,故認此部分不足採信。

此外,對於判決結果不服部分,尚非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之聲明,故非聲明異議程序得予處理。

從而,異議意旨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字第2038號執行案件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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