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86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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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光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949號、106年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光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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