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聲判,64,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詹沿修
被 告 詹蔡秀玉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189號處分書所為之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151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詹沿修以被告詹蔡秀玉涉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以105年度偵字第21514號不起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218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至為明確。

次查,上開處分書於106年3月30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慮及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而遞延1日,足認聲請人不服至遲應於106年4月10日以前聲請交付審判,茲聲請人遲至1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等情,有上開文書暨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據,又聲請人迄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書,足認其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