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自,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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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林金燕
自訴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詹連凱
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律師
夏媁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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