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誠(原名陳尹香)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鄒易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肆月貳拾參日上午玖時參拾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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