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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樹
選任辯護人 謝美香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33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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