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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張鵬元 律師
被 告 朱國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就被告朱國榮涉犯對上市之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從事內線交易罪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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