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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佛山市廣福生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許家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之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佛山市廣福生紡織有限公司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34號被告許家明被訴誣告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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