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美恩
選任辯護人 黃玥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24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7910號、107年度偵字第9289號、第929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第1379號、第1458號、108年度偵字第10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李美恩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