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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吳振華
被 告 李淑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緝字第4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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