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蔡進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被 告 吳柏緯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
之2
高銘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之2
陳東群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劉凱元 (原名:劉諺閎)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0樓
送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柏緯、高銘澤、陳東群、劉凱元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蔡進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