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6,附民,160,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張稷政
被 告 張吳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稷政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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