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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何全生
被 告 莊慶昌
莊勝全
鄭清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何全生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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