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交簡,268,2018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双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劉双傳」,均應更正為「鄭双傳」。

理 由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查本件被告之姓名為「鄭双傳」,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誤載為「劉双傳」,均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