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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卓相信
被 告 羅文富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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