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雪真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宇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宇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