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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李文珠
被 告 蔡中和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李文珠於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30號被告蔡中和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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