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單聲沒,316,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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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萱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調偵字第22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 年度執聲字第1905、106 年度緩字第3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註冊號:○一三○○八二二、○一三○○八二一號)之球鞋壹雙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萱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22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07 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球鞋1 雙,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22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 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07 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球鞋1 雙,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之商標權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1至23頁、第4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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