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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芸溱(原名許寶鳳)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損害債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8204號
被 告 許寶鳳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寶鳳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因合會糾紛與蔡德勝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以105年度店司簡調字第189號進行調解程序,並成立調解內容約定許寶鳳應清償蔡德勝新臺幣(下同)13萬3,995元並每月分期給付3,000元,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許寶鳳明知依該得為執行名義之調解結果,應按期履行,竟於調解成立後並未按期履行,蔡德勝因而持上開調解筆錄於106年7月間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6年7月20日至許寶鳳住處現場查封程序時,許寶鳳告知民事執行處人員,渠所有之車輛停於附近並由親人使用中,故當日蔡德勝未能查封許寶鳳之車輛,詎許寶鳳明知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已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仍於106年8月7日,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將上開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臺北區監理所,將上開自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予不知情之劉依芳而處分其財產,並致生損害於蔡德勝。
二、案經蔡德勝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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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許寶鳳於警詢及偵查│被告許寶鳳固坦承將車牌號碼 │
│ │中之供述 │6037-GX號自小客車,將上開自 │
│ │ │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予不知情之│
│ │ │劉依芳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毀│
│ │ │損債權犯行,辯稱:伊不記得設│
│ │ │定登記之日期,但伊記得係在設│
│ │ │定抵押後,法院執行處才來執行│
│ │ │,且伊並非因為脫產才設定抵押│
│ │ │等語。 │
├──┼───────────┼──────────────┤
│2 │告訴人蔡德勝於警詢及偵│告訴人蔡德勝與被告許寶鳳在 │
│ │查中之供述 │105年7月12日達成調解,嗣因被│
│ │ │告並未履行調解條件,因而持該│
│ │ │調解筆錄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
│ │ │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執行處於106年7月20日至被│
│ │ │告住處現場查封程序時,被告當│
│ │ │時告知民事執行處,渠所有之車│
│ │ │輛停於附近並由親人使用中,故│
│ │ │當日未能查封被告之車輛,事後│
│ │ │被告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陳報│
│ │ │錯誤之車牌號碼,拖延執行程序│
│ │ │,其後即趁隙於106年8月7日, │
│ │ │將上開自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他│
│ │ │人之事實。 │
├──┼───────────┼──────────────┤
│3 │證人劉依芳於本署偵訊時│1.被告於106年8月7日將上開車 │
│ │之證述 │ 牌號碼6037-GX號自小客車設 │
│ │ │ 定動產抵押登記予證人劉依芳│
│ │ │ 之事實 │
│ │ │2. 證人劉依芳與被告間雖有債 │
│ │ │ 權債務,但因證人劉依芳長 │
│ │ │ 期居住花蓮久未辦理設定抵 │
│ │ │ 押,係被告表示要設定抵押 │
│ │ │ ,證人劉依芳始應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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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被告於106年8月7日將上開車牌 │
│ │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號碼6037-GX號自小客車設定動 │
│ │ │產抵押登記予證人劉依芳之事實│
├──┼───────────┼──────────────┤
│5 │被告106年9月14日於106 │被告於106年9月14日刻意陳報錯│
│ │年度司執字88080號民事 │誤之車牌號碼之事實。(將系爭│
│ │陳報狀 │車輛車牌號碼0000-00號陳報為 │
│ │ │GX-6037號) │
├──┼───────────┼──────────────┤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
│ │度司執辛字第69930號執 │106年7月20日至被告住處現場查│
│ │行筆錄影本 │封程序時,被告當時告知民事執│
│ │ │行處人員,渠所有之車輛停於附│
│ │ │近並由親人使用中,故當日未能│
│ │ │查封被告之車輛,且兩造同意再│
│ │ │行協商,嗣協商結果後再行陳報│
│ │ │到院,足徵被告於106年7月20日│
│ │ │已將受強制執行,且告訴人隨時│
│ │ │得再行聲請執行。 │
├──┼───────────┼──────────────┤
│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 │告訴人於106年10月23日發現系 │
│ │度司執辛字第88080號執 │爭車輛停放於停車場,要求執行│
│ │行筆錄影本 │,被告始主張系爭車輛已設定抵│
│ │ │押之事實,足徵告訴人係於106 │
│ │ │年10月23日後始悉被告處分系爭│
│ │ │車輛之事實 │
└──┴───────────┴──────────────┘
二、核被告許寶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葉耀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玟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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