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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3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欣
具 保 人 曾呈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107 年度偵緝字第1396號)出具現金保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呈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陳瑞欣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曾呈瑞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上開檢察署民國107 年8 月1 日訊問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刑字第10701295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緝字第1396號卷第47至48頁、第52至53頁)。
㈡嗣本院於108 年5 月16日訊問時,當庭諭知被告應於108 年6 月13日到庭行準備程序,然被告並未如期到庭,本院復依被告之住所予以囑託拘提,仍因未尋獲被告而未能拘提到案,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等節,有刑事報到單、訊問及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9 至121 頁、127 至129 頁、139 至153 頁),顯見被告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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