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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軒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82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有規定。
二、被告劉軒宏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依法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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