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審訴,1178,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恒逸


選任辯護人 林懿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恒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