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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靜怡(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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