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易,405,202404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宥錫 (原名賴長昇、賴健文、賴囿錫)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被 告 陳振琳


李宥宏


張世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026號、第17638號、第20972號、107年度偵字第199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賴宥錫、陳振琳、李宥宏、張世宗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賴宥錫、陳振琳、李宥宏、張世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詐欺犯行均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