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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欣
選任辯護人 陳祐良律師
侯羽欣律師
被 告 李冠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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