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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76號
自 訴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月鳳
被 告 王人正
選任辯護人 孔繁琦律師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王人正提出詐欺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至明。
二、查自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李鳴翱律師、謝祖慈為自訴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7、117頁),然李鳴翱律師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具狀陳報已與自訴人解除委任關係,而謝祖慈又不具有律師資格,則自訴人已無委任律師續行訴訟,依據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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