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訴,130,201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能禮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432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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