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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佑庭
選任辯護人 彭瑞明律師(法扶)
被 告 甘從香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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