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訴,402,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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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宇民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1640 、116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楊宇民被訴違反藥事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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