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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107年度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威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字第6438號及107年度偵緝字第607號至第612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605號至第606號及107年度偵字第7044號)暨移送併辦(107年度偵緝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威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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