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訴,607,201908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107年度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威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字第6438號及107年度偵緝字第607號至第612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605號至第606號及107年度偵字第7044號)暨移送併辦(107年度偵緝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威欽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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