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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682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展龍
選任辯護人 鄧 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932 號),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82 號案受
理,並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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