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訴,717,201908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公訴檢察官並當庭補充偽造業務上所載文書為「訂單」、「裝運單」與「空運提單」)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即明。

三、被告許志遠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因肝硬化、細菌性腹膜炎亡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