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訴,761,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鄭諭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誣告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誣告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誣告罪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伯宇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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