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大坤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黃怡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被告黃大坤部分再開本件辯論,並訂 108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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