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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緝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89、136號、104年度偵字第17538、21004、2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柏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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