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重附民,59,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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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廖貞貴

廖美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112 號、108 年度自字第40、41、42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貞貴、廖美智因背信等案件,經蔡明哲代表自訴人即原告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以106 年度自字第112 號、108 年度自字第40、41、42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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