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附民,401,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1號
原 告 郭王錦雲
訴訟代理人 郭中北
被 告 張富誠
上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5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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