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附民,439,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鄧倫君
告訴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被 告 蘇閔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