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7,附民,481,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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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告訴代理人 陳亮凱
被 告 張威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7號被告張威欽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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