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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26號
原 告 蔡淑玉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胡國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6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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