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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胡文玲
訴訟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被 告 王傳家
杜爭優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檢察官起訴被告2 人的刑事訴訟,經本院審理後,已經諭知無罪判決,本應駁回原告之訴,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拔群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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