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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KEVINGTON SAMUEL GEOFFREY STEWART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應更正為「SKEVINGTON SAMUEL GEOFFREY STEWART」。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之記載,顯係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更正為「SKEVINGTON SAMUEL GEOFFREY STEWART」。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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