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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奕賢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黃惠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766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2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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