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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許詠銓
被 告 朱雪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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