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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附民 原 告 許召宜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詹春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賴武志
法 官蘇珍芬
法 官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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