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侵訴,38,2019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郁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0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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