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侵附民,6,2019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劉智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0000-000000 於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75號被告劉智勇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而被告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諭知無罪判決,惟原告業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明若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等語。

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