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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佳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馬佳玟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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