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單禁沒,100,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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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小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0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扣案之「Hemp Protein Powder(大麻蛋白粉)」1罐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20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

而扣案之「Hemp Protein Powder(大麻蛋白粉)」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固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6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然觀之前開鑑定書「貳、鑑定結果」所載,僅係以「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為據,而認扣案之「Hemp ProteinPowder(大麻蛋白粉)」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並未為其他任何鑑驗,即無法證明扣案之「Hemp Protein Powder(大麻蛋白粉)」1包確含有毒品成分,尚難逕認係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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